臺南大學校園汽機車停車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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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證申請說明
一、 基於公用財產依法管用合一,教育部函請本校因地制宜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二、 本案經103年5月21日10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討論修訂「國立臺南大學校園車輛管理及廢棄腳踏車處理要點」通過,納入教職員停車收費及調整學生收費標準,並依據教育部103年2月7日臺教秘(一)字第1030017518號函辦理報部作業完成。
三、 另配合實際需求,本管理要點於104年、105年修正收費標準及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南大學校園車輛管理、收費標準及廢棄腳踏車處理要點」,並更新公告於本組法規網頁。
四、 申請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五、 申請時間: 學年度有停車需求之同仁請於 即日起上網申請。期中申請者,仍以整學年計算之。
流程: 同仁期限內上網申請完成後→可印出同意薪資扣款授權書並簽名→送事務組確認及彙辦→事務組製作停車證。
六、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相關規定,採府城校區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為收費標準計算,原每學年應收新台幣7,432元整,惟因本校停車位不足及教職員車輛並未全天停放,經概估計算每人停車使用空間並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每學年收費新台幣1,920元整。
七、 退費規定:繳費後不退費。惟如學年已繳費者,但於上學期中即無停車需求申請退費者,可退還下學期停車費用新台幣960元整。(以向事務組申請退款及繳回停車證之日期為退款日)。
八、 如有轉讓、出借、塗改、變造或虛報遺失,將撤證並取消下次申請辦證資格。
九、 請配合校內行車速限20公里,禁鳴喇叭,並嚴格取締紅線、黃線、草坪、出入口、身障車位、親子車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並排等之違規停車。
(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十、 停車證請置於車內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辨識。
十一、 113 學年度汽車通行證有效期限至114 /7/31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