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一、依據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規定「本中心教評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依下列方式組成委員會,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主持:
(一)當然委員:教務長及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推選委員:由各學院依下列注意事項推選:
1. 各學院推選教授一人組成,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2. 各學院置候補委員一人,於該學院推選之委員出缺時遞補。
3. 由中心主任推舉校內相關學科領域教授四至六名,簽請校長圈選一人為
委員,任期一年。
二、依上開規定,人文學院辦理投票遴選作業,選出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