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母法第三條):
(一)本校專任(未兼行政)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各推選未兼行政職務且未擔任校教評會委員之教師代表各二人。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三)教師代表由本校各學院全體教師互選產生;全體委員均經校長聘任;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四)票選名單依上開規定辦理,本案至多票選2位教師。
(五)依人事室函文,為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爰請各學院推選委員之性別須為男性、女性各1名。又考量委員因故出缺時遞補時效,併請推選候補委員2名(男女各1名),本案將分別依照男性與女性票數各推選委員1名與候補委員1名,往後若因行政職而無法擔任,則遞移下一得票序位至委員產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