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國際事務會議代表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母法第二條):
(一)本會議以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另每學院推選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二名為推選代表,推選代表任期二年。
(二)本案擬推選教師代表2名及候補委員1名。
(三)本推選案以前三高票者為本院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其114學年度出任行政職務而成為國際事務會議當然委員時,則遞移下一得票序位至委員產生為止。
(四)院長為當然委員。
(五)研發長、國際長為當然委員,113-2學期擔任該職務之師長不列入被投票名單。
(六)本案至多票選2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