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教學績優教師委員會代表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母法第二條):
(一)本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教學績優教師審議委員會成員如下:(一)副校長。(二)教務長。(三)各學院院長。(四)各學院推選委員一名。(五)本校曾獲本獎之教師互推二名。
(二)本案擬推選教師代表1名及候補委員1名。
(三)本推選案以前二高票者為本院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其114學年度出任行政職務而成為教學績優教師審議委員會當然委員時,則遞移下一得票序位至委員產生為止。
(四)院長為當然委員。
(五)本案至多票選1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