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代表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母法第二條):
(一)本會議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包括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各院院長、各系(所)主任及各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教學與學習發展中心主任、教學與學習發展中心學生學習輔導組組長,與實習機構代表2人。委員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連聘得連任。
(二)本案擬推選教師代表1名及候補委員1名。
(三)本推選案以前二高票者為本院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其114學年度出任行政職務而成為校外實習委員會當然委員時,則遞移下一得票序位至委員產生為止。
(四)院長為當然委員。
(五)本案至多票選1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