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母法第三條):
(一)每一學院各推選不同系所之教授二人組成,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核算當然委員性別人數後不足之數,協調分配各學院由推選委員中選出。
(三)各學院置推選候補委員二人(任一性別各一人且排列候補順序),於該學院推選之委員出缺時遞補。
(四)續上,本推選案以不同性別且為不同系所前二高票者為本院推選代表及候補委員,若其114學年度出任行政職務(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而成為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當然委員時,則遞移下一得票序位至委員產生為止。
(五)本案至多票選2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