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校務發展委員會教師代表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
一.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由每學院推選分屬不同系所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二人。
2.職員委員:由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互選一人。
3.學生委員:由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二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當然委員任期從其職務,推選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本案至多票選2位教師。不同學系各1名。
三.開票結果推舉「不同學系」之二名正委員送本校秘書室彙辦,若有同票者者則採抽籤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