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活動說明或注意事項: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說明如下(依據母法第二十四條):
(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教師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各系所代表至少推選一人。
(二)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由各學院經選舉產生。
(三)本院共需選出教師代表7名,由本院各系所各選出1名,另2名由學院協調分配選出。扣除系所推選代表後之院內教師進行票選。
(本院各系代表為:陳致澄老師.高啟洲老師.王健仁老師.林建宏老師.蘇俊銘老師)
(四)本推選案以前二高票者為本院推選代表,若其113學年度出任行政職務而成為校務會議當然委員時,則遞移下一得票序位至委員產生為止。
(五)院長為當然委員。
(六)本案至多票選2位教師。